政策制度

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

信息发布者: 摄影者: 发布时间:2017-11-06 浏览量:

第一章  总  则

 

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,作好教职工培训工作,明确学院、系(部)、各行政部门、教学科研基层组织、教职工本人各自的职责,提高培训效果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教职工培训工作要贯彻“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,理论与实践统一;按需培训,学用一致,注重实效”的方针,坚持立足国内、省内,以在职为主,加强实践,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。

第三条  选派外出培训、学习人员,应以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,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人员和劳动技能人员的培训,创新培训形式,完善培训制度,加强培训管理,保证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。

 

第二章  培训的主要形式

 

   第四条  我院教职工培训形式主要有:

  1.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国内外进修,或因教学计划修订、新增专业需要的单科进修;

2.工程实践能力培训;

3.外语、计算机、现代教育技术等应用能力的培训;

4.常规培训:岗前培训,骨干教师进修班、高级研讨班、专题研讨班,国家、上级主管部门、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。

第五条  学院将通过各种项目牵引,例如学术会议项目及工程实践能力培训项目等,加大教职工培训力度,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、实效性。

 

 

第三章  培训的组织与职责

 

第六条  学院培训工作,坚持“统筹规划、分类管理、统一实施、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由人事处统一管理。

第七条  学院人事处负责学院教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政策指导,统筹安排各系(部)、教职工培训工作。其职责是:

1.根据学院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,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;

2.制定全院年度培训计划;

3.审核、督促教职工培训规划和学年计划的落实;

4.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,总结推广经验;

5.合理引入竞争机制,调动和提高教职工培训的积极性;

6.定期召开培训工作会议,总结培训工作情况;

7.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的管理制度。

第八条 各系(部)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培训规划的制定,并有相应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。其职责是:

1.各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教职工的不同情况,切实做好系(部)培训规划;

2.制订本部门的培训管理规定,保证培训工作的落实;

3.建立教职工培训档案,记载教职工接受培训情况;

4.对本部门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参加培训。其职责是:

1.结合教职工个人职业发展,制订每个人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;

2.为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;

3.与培训人员保持联系,关心外出培训教职工的思想、学习和生活,积极配合培训接收单位做好工作;

4.与培训人员落实培训期间的学习任务、工作安排。

第十条  培训进修人员的职责:

1.培训进修人员应模范遵守进修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在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; 

2.必须按学院规定的进修时间完成进修科目的学习或进修,未经学院批准,不得改变进修科目、进修时间,更不得中途中断学习;

3.按期完成学习或进修任务,达到预期进修目标,进修结束后,按期返回学院。

第十一条  各行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培训,原则上参照系(部)管理办法执行。

1.学院人事处负责培训规划的制定,并有相应人员具体组织管理工作;

2.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不同岗位的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,对本单位职工提出培训计划及任务,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,并将培训及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档案。

 

第四章  培训的管理与考核

 

第十二条  各系(部)每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处,人事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情况制定出全院教职工培训计划,并将计划通知各系(部)。

第十三条  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年度进修计划,不得随意改变。对于特殊情况没能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,须向学院提出申请,占用学院机动指标或下一年度计划指标,经学院批准后可执行。脱产进修人数一般不超过教师数的10%。

第十四条  培训进修人员填写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《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》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后,方可外出培训。

第十五条  培训进修人员应在学习结束后填写《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培训记录本》,并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、系(部)或学院开出该次学习内容的讲座或学术报告单,连同成绩单、合格证、毕(结)业证、学位证复印件等,经所在系(部)核准并记入本人档案后,持系(部)开具的归档证明材料,到人事处报销培训费用。

第十六条  培训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要认真学习。如果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,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。脱产进修期间每6个月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,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。

第十七条  脱产进修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,需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延期申请。对未经学院同意,逾期不归超过6个月者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 人事处每年对各系(部)教职工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检查结果作为审批下一年度进修计划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五章  有关规定

 

第十九条  培训期间的待遇:

1.学院派出进修培训人员,进修期间享受学院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。

2.学习期间每人每天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3.对于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,每4年可以向学院申请一次不超过6个月的进修培训,进修期间享受在岗待遇。

第二十条  培训后服务期:

1.脱产培训1年以上(含1年)者,回学院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。

2.受学院资助获得硕士、博士学位者,自获得学位之日起在学院工作最低服务期8年。

3.培训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须累计计算。

4.未满服务期调离或辞职者,学院有权收回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。

第六章    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以往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,按本办法执行。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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